德里 HC 和 SC 的 Bt 棉花纠纷:最新订单意味着什么
1 月 8 日,最高法院的两名法官法官撤销了去年德里高等法院分庭法官的命令,该命令使总部位于美国的孟山都科技公司的 Bt 棉花种子技术专利无效。

1 月 8 日,最高法院的两名法官法官撤销了去年德里高等法院分庭法官的命令,该命令使总部位于美国的孟山都科技公司的 Bt 棉花种子技术专利无效。它涉及两个 Bt 棉花种子品种 Bollgard 和 Bollgard II,它们经过基因改造以抵抗棉铃虫害虫。
为什么要上法庭?
此案涉及孟山都和 Nuziveedu Seeds Ltd 之间就该技术的争议。根据两家公司在 2004 年签订的为期 10 年的分许可协议,Nuziveedu 可以在孟山都技术的帮助下开发转基因杂交棉花种植种子并对其进行商业开发。作为回报,Nuziveedu 必须支付许可费/特征值。孟山都于 2015 年终止了该协议,在政府引入的价格控制制度期间,这些付款出现了争议。
孟山都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 Nuziveedu Seeds 使用其技术侵犯了其专利。它还提交了禁令申请,以限制 Nuziveedu 在民事诉讼未决期间使用孟山都商标。 Nuziveedu 对孟山都的专利索赔提出了反诉。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孟山都的胜利吗?
法律之争远未结束。最高法院仅就孟山都的禁令请求作出裁决。在最高法院审理此事之前,德里高等法院已经通过了两项单独的命令。首先,一名法官通过了临时禁令,裁定在案件未决期间,双方必须遵守协议规定的义务,Nuziveedu Seeds 应按照监管要求支付许可费用。在第二个命令中,分庭法官不仅撤销了单一法官的命令,而且还根据《专利法》第 3(j) 条裁定孟山都的专利要求无效。
那么,SC判断是什么意思呢?
最高法院大法官 Rohinton Fali Nariman 和 Navin Sinha 观察到,HC 分庭法官应该只审查由博学的独任法官签发的禁令的有效性,而不应该审查反证-声称自己篡夺了独任法官的管辖权,以决定不可专利性......以简易方式完成。判决书内容如下:对需要专家证据的技术复杂诉讼的即决判决,在禁令阶段以这种方式进行,当然在法律上既不可取也不可允许。该诉讼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混合问题,涉及可专利性和专利排除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诉讼中根据证据进行审查。证监会裁定恢复单一法官令,诉讼发回依法处理。这意味着独任法官现在将审理可专利性问题。
孟山都的论点是什么?
在本诉讼中,有两组专利权利要求——1-24与工艺有关,25-27与化学产品NAS(核酸序列)有关。孟山都声称 NAS 是一种人造 DNA 结构,而不是自然界中存在的植物的一部分;将 DNA 构建体插入到赋予昆虫耐受性特征的植物中。
同样,DNA 构建体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人造基因。当它被插入到植物细胞的特定位置时,就会产生融合蛋白。孟山都公司的论点是,融合蛋白的生产对于要实现的技术至关重要;只有它的技术才能让棉花工厂生产它;并且该产品尤其受到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 25-27 的保护。
Nuvizeedu 的论点是什么?
它辩称其权利受到 2001 年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法案的保护。它辩称专利诉讼是糟糕的,因为权利要求 1-24 是关于插入 NAS 的基因工程或生物技术方法的“过程权利要求”与被告 (Nuvizeedu) 所采用的完整生物过程不同,如权利要求 25-27 中在实验室条件下实施的植物细胞。
Nuvizeedu 曾表示,它并没有以多种理由侵犯专利权——它在转基因 Bt 棉花种子的同时播种了自己专有的棉花品种的种子;转基因 Bt 棉花种子和 Nuziveedu 的品种种子产生不同的植物,在开花期异花授粉; Nuziveedu 品种的棉花果实含有携带专有 Bt 棉花杂交种的棉花种子;根据 1986 年环境(保护)法案,Nuziveedu 已获得基因工程批准委员会的批准,用于商业发布每种新的 Bt 棉花杂交种。
现在会发生什么?
最高法院没有处理任何这些问题;德里 HC 单身法官将这样做。尽管已就相关专利所涉及的事实和技术流程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提交……鉴于提议通过的命令的性质,我们认为在现阶段没有必要处理相同的问题,并且证监会表示,所有有关事实和法律的问题都应在适当的诉讼程序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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