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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约提亚判决:什么是逆权占有,被 SC 拒绝的穆斯林索赔?

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宪法法院周六回答的关键法律问题之一与北方邦逊尼派中央宗教委员会在 1961 年提起的诉讼中提出的逆权占有有关。

最高法院周六通过了对阿约提亚争议土地的 906 页判决。

关键的法律问题之一 五位法官宪法长凳 周六的答复与北方邦逊尼派中央宗教委员会在 1961 年提起的诉讼中提出的逆权占有有关。







简单来说,逆权管有是对财产的敌意管有——它必须是连续的、不间断的和和平的。仲裁庭的结论是,穆斯林主张的逆权管有在性质上不具有连续性和排他性,因此他们不能主张逆权管有的权利。

在英国人于 1858 年在巴布里清真寺周围竖立栏杆后,印度教徒能够确定外院为他们所有后,长凳得出了结论。



为什么穆斯林政党主张逆权管有权?

逊尼派中央宗教组织委员会的诉状第 11(a) 段特别要求设立逆权管有的抗辩。请求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即使大约 500 年前建造巴布里清真寺的地点存在一座印度教寺庙,穆斯林也通过长期、排他和持续的占有来完善他们的所有权,因此印度教政党的称号,如果有的话,已经不复存在了。



这意味着,如果印度教党派认定清真寺建在印度教寺庙的原址,穆斯林党派可以提出逆权管有的替代请求。

然而,印度教当事方辩称,争议财产是法人,不能通过逆权管有取得。有人争辩说,即使偶像的形象被打破,神是不朽的——因此在土地上建造清真寺并没有失去它作为神的特性。



为什么穆斯林政党未能成立他们的案子?

法官认为,逆权管有的成分必须在诉状中设定——并在证据中得到证明。

根据证据,法官说,穆斯林各方除了声称他们从清真寺建成之时起就长期、排他性和持续地拥有财产外,未能提供任何事实来支持逆权管有;重要的是,法官指出,穆斯林政党没有提供 1528 年至 1860 年期间的财产记录。



关于逆权管有的构成要素,法官席依赖了前最高法院法官 S Rajendra Babu 的意见(在 Karnataka Board of Wakf 诉印度政府案)。法官引用了 2004 年的判决:主张逆权管有的人应当证明:(a) 他在什么日期被管有,(b) 管有的性质是什么,(c) 管有的事实是否为当事人所知另一方,(d) 他的财产持续了多长时间,以及 (e) 他的财产是开放的和不受干扰的。

这实际上意味着穆斯林有责任用事实证明财产不受干扰。除了无法证明 1528 年至 1860 年间的财产外,穆斯林也未能证明财产不受干扰。



法官观察到:……原告(穆斯林政党)不可能建立一个和平、公开和持续拥有整个财产的案例。 Dhavan 博士(穆斯林政党的法律顾问)一再声称,由于印度教徒的违法行为,穆斯林在清真寺的礼拜活动受到阻碍……(Dhavan)指的是 1856-7、1934 和 1949 年发生的事件.

与上述每起事件相关的事件构成了最终调查结果的指标,即尽管清真寺的结构存在,但穆斯林声称的拥有不能被视为满足履行负担所需的门槛逆权管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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