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核查:《联合国宪章》第 35 条——印度如何应对巴基斯坦对 J&K 的入侵
阿米特·沙阿说,如果尼赫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而非第 35 条将此事提交联合国,结果就会不同。

周日在孟买,联邦内政部长阿米特·沙阿 追究印度首任总理贾瓦哈拉尔·尼赫鲁的责任 1947 年 10 月巴基斯坦入侵克什米尔后,他宣布对敌对行动不合时宜地停火。他说,尼赫鲁是否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而非第35、结果本来就不一样。
停火
停火是由一个联合国特派团促成的。根据联合国的记录,1948 年 1 月 1 日,印度政府向安理会报告了由于入侵者的援助,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存在的局势的详细信息,其中包括巴基斯坦国民和来自与巴基斯坦紧邻领土的部落居民。西北部,从巴基斯坦撤出对查谟和克什米尔的行动。指出 J&K 已加入印度,印度政府认为巴基斯坦提供这种援助是对印度的侵略行为......印度政府急于按照宪章的原则和目标行事,提出局势根据《宪章》第三十五条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
巴基斯坦在 1948 年 1 月 15 日否认了这一点,并表示印度根据第 35 条提出的申诉包含对它进行直接攻击的威胁。在同一篇文章中,巴基斯坦提请安理会注意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存在的局势,该局势已经引起争端,往往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并指责印度对穆斯林进行种族灭绝,未能执行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非法占领朱那加德和印度在查谟和克什米尔的行动。
第三十五条
第 33-38 条出现在题为太平洋争端解决的第 6 章中。这六条规定,如果争端当事方有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如果不能通过谈判,或以任何其他和平方式,或在地区机构的帮助下解决问题,安全理事会可在有或无有关各方邀请的情况下介入,并建议适当的程序或建议方法。具体来说,第35条只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都可以将争端提交安理会或大会。
第五十一条
本条出现在第 7 章中,标题为“针对和平威胁、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的行动”。本章假定安全理事会已在处理局势。
第 51 条基本上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受到攻击时享有个人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直至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它说,行使这项权利必须由会员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安全理事会根据本宪章在任何时候采取它认为必要的行动的权力和责任。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结果
成立联合国特派团的决定是在 1 月 20 日作出的。联合国援引第 34 条授权特派团调查情况的事实,并行使任何调解影响……可能会消除困难。
摆在安理会面前的议程标题也从查谟和克什米尔问题改为印巴问题。由印度和巴基斯坦提名的五人代表团以及其他三人组成的代表团最终促成了从 194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敌对行动,并于 1949 年 7 月 27 日建立了停火线,将巴基斯坦与这些地区分开那天在其控制下的查谟和克什米尔地区。正是这条停火线在 1972 年的西姆拉协议中被称为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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